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该车辆进行处理。
现按规定对以下车辆进行通告: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1月1日前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扣留的各种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通告起3个月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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