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要求,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时段: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 二、秸秆禁烧范围:全县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三、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疏堵结合,因地制宜,确保秸秆禁烧取得成效。制定相关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从源头控制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和垃圾或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水库等地点中。 五、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阳市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对一切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秸秆的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电话:1236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管理员) |